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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政府PPP项目采购方式

对于政府采购PPP项目,目前采购方式多倾向于较为刚性的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然而,由于PPP项目特点复杂,采购对象多为公共服务,且随着深化改革,政府采购的环境也在不断发生变化,选择何种采购方式、如何选择,成为顺利完成PPP政府采购项目的重中之重。

1.公开招标

(1)优势

程序公开透明:全国国发布招标公告,开标时当众投标响应文件,开标完毕后立即交于专家评审,并最后确定候选人,过程透明规。

社会资本方竞争充分:招标前通过社会媒体发出公告与公开出售标书,能够尽量地扩大和保障社会资本方的知情权,使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都有充分竞争的机会和权利。降低本钱:因为社会投资人的圈扩大,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会更加多样化,报价也就多样化,公开发布公告,能够寻找到最优的社会资本,从而降低本钱。

(2)局限

适用围有限:主要适用于采购需求中核心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与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过程中不作更改的项目。PPP模式目前在我国处于大力推广、积累经验的阶段,PPP项目中符合这样条件的项目不多。

招标过程耗时长:从项目审批到公布中标结果,要经过很多程序,花费时间较多。合同不允许谈判签订合同时,不得通过谈判改变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条件。PPP项目采购评审完毕后,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的工作不涉与招标文件的核心条款。

2.邀请招标

招标人选择:邀请招标针对的是已经对本次PPP政府采购项目有所了解的实体,而且事先已经确定了投标人的数量,即邀请招标中投标人的数目有限,竞争的国有限,招标人拥有的选择余地相对较小。公开招标是针对一切潜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开程度:公开招标中的所有活动都须严格按预先制定的程序标准公开进展;邀请招标没有发布公告的程序,只是向潜在招标人发布邀请,因此公开程度没有公开招标力度大,产生不法行为的可能性也大一些。

时间费用本钱:虽然邀请招标不经历发布公告环节,但还要经历信息采集环节后才能邀请潜在招标人。在此方面,邀请招标的程序较公开招标复杂,时间本钱也较大。邀请招标与公开招标相比,降低了无人投标而导致流标的风险,这对政府采购中一些价格波动较大、专业性较强商品的采购是很有必要的。

总体来说,邀请招标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开招标的缺陷。在邀请招标过程中,当招标人对新建项目缺乏足够的经验,对其技术指标尚无把握时,可通过技术交流会等方式进展信息采集,在收集了大量的技术信息并进展评价后,再向选中的特定法人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被选中的投标人提出详细的报价。

潜在投标人可由招标方筛选确定,这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时间和精力本钱,还可防止恶性竞争。因此在适用围方面,在PPP政府采购项目专业性较强、市场上符合参数要求产品较少、招标数量较少,以与招标项目具有性的情况下,可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3.单一来源采购

(1)优势

1)供货渠道稳定。在单一来源采购中,项目法人与供货商一般具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供货渠道稳定。

2)采购程序与操作时间相对较短。因为采购项目只针对一家供应商,无需经过竟标比价等这类复杂环节,因此单一来源采购程序较为简化,大大缩短了采购时间。

(2)局限

1)采购价格较高。单一来源采购不存在比拟,不能形成竞争机制,而且产品一般都为进口,运费与关税等附加费较高,致使采购标的价格较高。

2)供货周期较长。单一来源采购不能保证配件的与时供应,需提前储藏,因此存在占用采购方库存资金的现象。

3)过于依赖特定一家供货商,存在一定的风险。由于单一来源采购是一对一的关系,如果供货厂家缺货,或在运送过程中出现问题,如此不能保证采购标的与时供应,存在一定的风险。

4)容易滋生索贿受贿现象。

因此,除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外,PPP项目应尽量防止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4.竞争性磋商

根据有关规定,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有五种:政府购置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与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招标投标法与其实施条例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前三种主要适用于采购人难以事先确定采购需求或合同条款;第四种主要适用于科研项目采购中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以与需要对科技创新进展扶持的项目;第五种主要适用于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

竞争性磋商的评审方式:

(1)分值设置应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2)磋商小组成员应独立评价、打分并汇总得分。

(3)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4)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碰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

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如下公式计算:报价得分=(碰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5)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

(6)评审得分一样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7)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一样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5.竞争性谈判

根据《政府采购法》,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情形有: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方法》中增加了5种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情形: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竞争性谈判评审方式:

(1)谈判小组应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人。

(2)‘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只有两家投标人响应时,采购人、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与该2家供应商进展竞争性谈到采购。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展确认,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可以为2家。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更适合PPP项目。在目前PPP项目数量多、投资金顿巨大、政府快速推进的情况下,需要在较短时间,通过充分协商谈判确定采购需求。同时,PPP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应该是综合实力最强,综合能力最高和信誉最好的社会资本。通过对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碰商两种采购方式的比拟,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最适用。

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区别:

首先,在社会资本方确实定与候选社会资本方的推荐方法与评审标准方面。竞争性谈判最终由“价格”决定,而竞争性磋商要看“综合条件”。

第二,在程序和时限层面,竞争性碰商在总体上要宽于竟争性谈判。

第三,在保证金层面,竞争性磋商明确规定,供应商未按照碰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而竟争性谈判无此明确规定。

第四,在重新评审标准上,竞争性碰商增加了重新评审的情形,赋予政府方更多权利。竞争性谈判规定:“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而竞争性磋商如此规定:“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国、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碰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或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展检测、对供应商进展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竞争性碰商如何应对投资人退出:如果意向投资人在竞争性碰商文件发出后退出,那本次竞争性磋商无效,应二次采购。如果一直没有意向的投资人可推荐,建议选择邀请供应商的第一种方式: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竞争性碰商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