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碳資產抵押/質押貸款
碳資產抵押或質押貸款,是指企業以已經獲得的,或未來可獲得的碳資產作為質押物或抵押物進行擔保,獲得金融機構融資的業務模式。在碳交易機制下,碳資產具有了明確的市場價值,為碳資產作為抵押物或質押物發揮擔保增信功能提供了可能,而碳資產抵押/質押融資則是碳排放權和碳信用作為企業權利的具體化表現。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別在于是否轉移碳資產的占有和處分權利(表現為是否過戶)。作為活躍碳市場的一種新型融資方式,碳抵押/質押融資業務的發展有利于企業的節能減排,具有環境、經濟的雙重效益。
可以作為抵押/質押物的碳資產是廣義的,包括基于項目產生的和基于配額交易獲得的碳資產。目前,我國基于項目的碳資產融資(即或有的CCER用于抵押/質押)案例較多,而基于排放權交易下的碳資產融資(即已獲得的碳配額或CCER用于質押/抵押)起步相對較晚。由于企業已經獲得的碳配額或CCER屬于企業現有資產,在質押過程中易監管,變現風險小,因而近年來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
圖表:碳資產抵押/質押貸款基本業務模式
資料來源:中研普華產業研究院根據市場公開資料整理
二、碳資產售出回購
碳資產售出回購業務的主要參與方為正回購方和逆回購方。期初,正回購方與逆回購方簽訂業務協議,并向碳排放權交易所提出交易申請。正回購方(即碳資產的原持有人)以約定的價格向逆回購方賣出碳資產。在約定的期限內,正回購方再以另一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處購回碳資產。在碳資產售出回購業務中,交易雙方通過碳排放權交易所完成碳資產的份額劃轉。
開展碳資產售出回購業務可盤活正回購方的存量碳資產。正回購方獲得短期資金融通,逆回購方獲得碳資產頭寸,進而可參與碳資產的二級市場交易。
圖表:碳資產售出回購業務模式
資料來源:中研普華產業研究院根據市場公開資料整理
三、碳資產拆借
碳資產拆借業務的主要參與方為借出方、借入方,碳資產的劃轉需在碳排放權交易所完成。以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開展的碳資產拆借業務為例闡述業務主要流程。期初,碳資產拆借雙方簽訂業務合同,合同應對配額的種類和數量、期限、返還的收益、違約處置方式等事項進行明確。碳資產拆借雙方向碳排放權交易所共同提交交易申請材料,交易所將對材料進行審核。碳排放權交易所審核通過后,借出方將碳排放配額劃入其借碳專用科目。借入方繳納一定數量的保證金后,經交易所將配額劃轉至借入方的借碳專用科目。
在交易到期日之前,碳資產拆借雙方向碳排放權交易所提交配額返還的申請,交易所將暫停借入方借碳專用科目下的配額交易。借入方將依初始合同的約定,向借出方返還配額,并支付約定的收益。
圖表:碳資產拆借業務模式
資料來源:中研普華產業研究院根據市場公開資料整理
2015年6月23日,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推出碳資產拆借交易業務,對市場主體準入資格、碳資產拆借標的、拆借期限以及保證金等做了一系列的規定:
1)資格準入。碳資產拆借交易雙方應為納入上海市配額管理的企業或機構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參與碳資產拆借交易業務需符合《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機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方法》規定的條件,并已經申請成為交易所會員。
2)碳資產拆借交易標的。所借配額為上海市碳排放配額登記注冊系統中登記的各個年度的碳排放配額。所借碳配額不得用于質押或者清繳履約。
3)碳資產拆借期限。如果所借配額為當年需要履約清繳的品種,借碳到期日不應超過當年清繳截止日的前一個月。
4)保證金借入方在收到《借碳交易同意書》后三個工作日內向其借碳專用資金科目內存入規定比例的初始保證金。初始保證金為借碳金額的30%。
四、碳基金
2014年,我國首只經監管部門備案的碳基金在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落地。從業務大類來看,碳基金應屬于私募投資基金,主要投向于碳排放配額、CCER等碳資產。基金管理機構應以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碳資產價格走勢為基礎,通過碳資產的二級市場交易獲得收益。由于碳資產的二級市場交易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可考慮引入專業的碳資產管理機構作為基金的投資顧問。除了直接開展碳資產二級市場交易外,基金還可將資金投向可以產生CCER的項目。
圖表:碳基金業務模式
資料來源:中研普華產業研究院根據市場公開資料整理
五、碳金融衍生產品
1.碳遠期
碳遠期是指交易雙方簽署遠期合約,約定在未來的某一日期就一定數量的碳資產進行交易清算。遠期合約應包括交易品種、交易價格、交易數量、交割方式等基本要素。目前,上海、廣州、湖北3地的碳排放權交易所已制訂遠期產品的業務規則。
在交易方式上,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規定采用詢價交易方式,交易雙方自行協商確定產品號、協議號、交易價格以及交易數量的交易方式,包括報價、議價和確認成交三個步驟;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采用類似的協商報價模式。在保證金制度上,上海、湖北均要求繳納保證金,但廣州碳排放權交易中心采用自愿繳納的模式。在交割方式上,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采用實物交割和現金交割兩種交割方式,實物交割是指交易雙方在最終結算日,按照最終結算價格進行資金結算與實物交割,現金交割是指交易雙方在最終結算日,按照最終結算價格進行現金差額結算。
2.碳掉期與碳期權
2015年,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能源創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環境交易所簽署國內首筆碳配額場外掉期合約,并委托北京環境交易所負責保證金監管與交易清算工作。2016年,深圳招銀國金投資有限公司、北京京能源創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環境交易所簽署國內首筆碳配額場外期權合約,北京環境交易所負責監管權利金與合約執行工作。2017年,廣州守仁環境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與殼牌能源(中國)有限公司通過場外交易的方式,簽署碳排放權配額期權交易協議。
碳掉期、碳期權為參與碳資產交易的交易參與人提供了對沖價格風險,開展套期保值的手段。相較碳遠期產品,碳掉期與碳期權在我國的業務實踐更少,目前仍為零星發生、個別交易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