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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养老产业的特征

1、特殊性

养老产业的特殊性是指养老产业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即从年龄阶段上划分,养老产业的目标对象锁定为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尽管养老产业提供的产品、劳务或就业机会并不排斥非老人,但是,养老产业的经济实体在市场中竟争时,将主要考虑老年人口的需求,并根据老人的特征进行具体的运作。

2、综合性

养老产业的综合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它是一个横跨第一、二、三次产业的综合产业体系。换言之,养老产业所包含的经济实体有的属于第一产业,如农业部门中专门为老人提供副食的企业;有的隶属第二产业,如主要为老人生产日用品的老年服装公司、老人助听器公司等;有的归属第三产业,如老人婚姻介绍所等。

第二,养老产业是一个综合性的大市场体系,在这个市场体系中包含众多专门为老人服务的子市场。具体地说,养老产业的市场体系涵盖老人日用品市场、老年服务市场和老龄经济实体等众多领域。

3、微利性

养老产业的微利性是指从事养老产业的企业在老龄市场的单项产品或单项服务中获得的平均利润率与从事其他产业相比相对较小。需要指出两点,首先,养老产业的微利性是就单项产品或服务的平均利润率而言,但这与从事养老产业的企业的较高的总利润并不矛盾,原因在于老龄市场容量巨大;第二,微利性并不排斥养老产业的市场性,也并不等于主张养老产业的福利性,恰恰表明了养老产业在市场中不同于其他产业的特殊性。

4、服务性

养老产业的服务性,即社会福利性,是指养老服务中政府部门为老年人提供的无偿服务以及由社会团体或组织提供的低于市场价格的服务,这些服务属于老年公共品和准公共品,是为保障特殊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而提供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较快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仍有相当一部分特殊老年人(包括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老人以及“烈属”等),尤其是农村老年人生活条件差、收入低,若仅靠市场提供养老服务,则他们无法得到应有的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以至于基本生活难以保障。因此,从养老产业的基本福利保障初衷来看,这部分老年人的基本养老需求就必须由国家政府部门给予满足。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以政府为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由此看出,正是养老产业所具有的服务性,维护了这些特殊老年人的基本利益,使他们可以平等地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也使他们能够参与社会生活、实现自我价值,从而达到人人平等的状态。这不仅关系到社会文明和进步的程度,也对维持社会的公平与公正有重大作用,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5、产业性

养老产业的产业性,是指养老产业作为第三产业中的特殊产业,具有的和其他产业相同的市场经营性,即为了满足老年人的高层次物质和精神需求,由市场和社会按照市场价格向老年人提供商品和服务,属于市场提供私人品范畴,具有盈利性。老年人可以根据自身的不同需求来选择不同层次的商品和服务。市场化的养老产业遵循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养老服务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必须根据养老服务市场需求和老年人消费需求的特点,策划出灵活的市场方案,提供富有针对性和成效性的养老服务产品。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经济社会的进步、特别是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我国的养老服务消费群体数量日趋庞大,这为养老产业的产业化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日趋显化的发展潜力增强了养老产业的“朝阳产业”属性。较大的需求范围、较高的需求层次,使得养老产业的市场份额不断上升,并逐渐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一方面,它可以不断扩展市场领域,繁荣自身的同时带动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它可以通过引导老年人的消费观念,逐渐扩大我国内需,优化第三产业的产业结构,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