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营银行发起人资格条件
1、 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2、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3、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4、 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5、 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6、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7、 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8、 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桑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9、 入股资金为自由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由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 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民营银行发起人应注意事项
1、 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2、 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3、 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4、 现金流量波动手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5、 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6、 代他人持有中资商业银行股权;
7、 其他队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