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业界很多人对成立民营银行尚有疑虑,其发展中的一系列风险也客观存在,但基于金融业不断开放的要求和民营银行在金融改革中起到的积极作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已成为大势所趋。事实上,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禁止成立民营银行,而且民间也不缺少资金和投资热情,之所以监管机构和投资家们一直慎行,主要是考虑发展中的风险问题。要推进民营银行的发展,首先就要考虑如何构筑民营银行风险的防火墙,降低金融风险发生的概率,维系民营银行的安全稳定运行和提高公信力,为民营银行的健康发展创造稳定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制度环境。同时要在准入法规、监管法规、破产法规等几个方面取得创新和突破。
(一)构建有利于民营银行发展的经济秩序与金融环境。
1.进一步完善市场结构,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构建有利于民营银行发展的市场环境。对民营银行进行监管时应防止两种倾向:一是监管过严。这会使民营银行在管理、业务范围等方面与国有银行呈现高度“雷同”,使民营银行变成国有银行的“微型克隆”,从而失去发展活力。二是监管过宽。这又会使监管当局放松对其管制,出现冒险投机行为,加大风险和波动。因此既要充分利用市场化调节手段,减少行政式干预,切实提高民营银行的运行效率;又要建立必要的监管框架,实施审慎监管。
2.要加强立法、执法力度,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严厉惩处企业和个人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保障民营银行的合法权益。
3.消除不平等竞争,给予民营银行平等的国民待遇。要采取有力措施限制垄断,促进有序竞争,为民营银行发展创造公平宽松的外部环境;有步骤地取消对民营中小银行各种不平等的限制性政策法规,做到无论规模大小,无论所有制形式,一视同仁,为民营中小银行提供自由发展的广阔空间。
(二)加强金融监管,规范民营银行经营管理,防止“鱼龙混杂”。
我们的金融体系对民营资本开放,不等于降低其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相反,民营银行具有风险大、分布分散、可控性差的特点,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国际经验来看,西方各国的大多数民营银行能够发展壮大,其主要原因就是将其纳入严格的监管体系中。因此为确保我国民营银行稳健运行,监管当局必须在金融创新的基础上,建立规范的监管框架,不断完善各项金融监管的指标,充分利用各种监管手段,把好健康发展的各个“关口”。
对我国民营银行监管要强调以下几点:
1.严把准入关,为民营银行的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奠定良好基础。监管当局应当对进入银行业的民间资本设置一些必要的限制,如股东的基本条件、产权制度、资本金充足率、准备金额度、坏账比例等,特别是要严格规定股权结构,限制大股东在资本金中所占的最高比例等,防止出现一股独大的局面.只有把好这个关口,才能把个别不合格成员拒之门外,防止或最大限度地减少民营银行的“先天不足”问题。
2.民营银行还必须建立规范的退出机制。如果民营银行经营状况不佳,因资不抵债、股东放弃救助而破产倒闭时,究竟由谁来负责执行破产清算,在民营银行已经或者有可能发生信用危机时,如何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这些都需要有规范的制度安排来解决。对于那些必须倒闭的民营银行,要有一套完整的破产清算程序,以保证其顺利退出,最大限度地减少其负面影响。
3.防止关联企业贷款。要严格限制股东贷款的最高额度和比例、严格规定重大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防止投资者违规占用贷款。在防止关联企业贷款问题上,前不久成立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值得借鉴的样板。该银行是由浙江13家民营企业控股85.71%,据说是国内民营资本比例最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因此被称为内地首家“货真价实”的民营银行。该银行对关联企业贷款问题就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其《公司章程》规定,单个股东在本行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其持有股份总额的50%,且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8%单个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客户在本行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40%。而按现行监管政策,以上三个比例分别是10%、15%、和50%。章程还规定,股东关联交易需通过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审批,重大关联交易,即与某一关联方的单笔交易额占银行净资本1%以上的,需报董事会讨论批准。
4.加强对民营银行日常经营的审慎监管,努力提高信息透明度。民营银行应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信息披露原则、内容、方式和程序,向社会和监管机构提供详细真实的资料,从而保障储户、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权益,使市场参与者能够准确及时地了解银行经营状况,判断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民营银行通过强化自身监督和管理,从而提高美誉度,避免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首先,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股权结构。在设计股权结构时防止两种倾向:一是避免股权过度分散,防止管理层内部人控制;二是避免一股独大,防止产生关联交易的道德风险。其次,根据自身优势,走专业化道路,积极开展业务创新,形成拳头项目和品牌效应,解决银行间业务雷同和狭小领域内无效竞争的问题。第三,充分发挥机制灵活的优势,避免走国有商业银行人员臃肿、重复投资的老路。参照国际银行的通行做法,聘用银行家和职业经理人,对劳动用工制度、分配制度、人力资源管理等进行全面改革。最后,要加强内部审计,建立健全严密的业务操作规则,建立风险预测、评估和防范机制。
(四)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民营银行可以先行一步。
民营银行没有政府信用作后盾,在信用竞争方面具有先天弱势,因此必须努力打造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由于其对风险的抵抗能力弱,也需要有较高的收益水平与风险相匹配,这些都客观上要求实行利率市场化,进行市场定价原则。利率市场化最根本的问题是使得金融机构在一定法规的指引下能够形成利率的竞争机制,可以使民营银行对风险和收益有一个比较大的空间选择。民营银行可以用较高的存款利率吸引资金,拓宽客户范围,同时可以对风险较高的贷款实行较高的贷款利率,以此弥补贷款风险。因此可在民营银行率先进行利率市场化试点,允许其在央行规定的范围内根据不同的客户情况和存贷款规模,确定不同的存贷款利率。
(五)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高民营银行公信力。
存款保险制度是为维护存款人的利益,规定各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依其存款规模到存款保险机构投保,以便一旦投保的金融机构出现破产倒闭时,由保险机构对投保的存款机构的客户支付必要的保险金的一种制度。民营银行通常规模小、资本金少、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一遇风吹草动,就有可能受到冲击。同时它的风险不可能像四大国有银行一样向政府转嫁,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民营银行风险的“稳定器”,也是其实行市场化“退出”的必要配套措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作用是:第一,增强公众对民营银行的信心,提高民营银行在公众中的形象和信誉并有利于其业务的拓展。第二,即使民营银行出现问题时,也可以减少存款人发生大规模挤兑行为,防止民营银行发生流动性风险,争取时间度过危机。第三,在民营银行发生破产倒闭时,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和股东的利益,为其市场化“退出”提供了保障。第四,它可以在个别金融机构出现破产、倒闭时及时对问题进行处置,隔离破产事件,防止其“传染”到整个金融系统,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六)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加快信用评价和信用担保体系。
加快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努力建立和完善企业的信用评价和信用担保体系,根据信息披露原则,使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和信用历史有据可查,从而强化中小企业信用观念。同时加快建立银行信用评价体系,增强民营银行的社会公信力,为民营银行发展提供良好的信用环境。总之,民营银行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对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有着积极的意义,其产生和发展必然面临着机遇与挑战。监管当局应在严格监管的基础上为其创造公平、规范的竞争环境;民营银行自身应在依法经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优势和活力。只有这样,才会实现真正的优胜劣汰,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