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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同等级专精特新申报资质和条件

不同等级专精特新申报其对申报企业成立年限、营业收入、行业领域、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创新型要求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总体而言,专精特新申报等级越高,其对申报企业的的要求也就越高,具体情况如下:

图表:不同等级专精特新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 市级专精特新 省级专精特新 国家级专精特新
重点领域 制造业中小企业,优先遴选战略性新兴产业、四基等领域的中小企业 制造业中小企业,优先遴选战略性新兴产业、四基等领域的中小企业 工业“四基”、制造强国战略明确的十大重点产业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产品:支柱和优势特色产业等领域。
企业成立时间 2年及以上 2年及以上 3年及以上
营业收入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万元 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营业收入增长率要求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或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 企业近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为正增长且年平均增长率达到15%以上 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5%以上。
资产总额 无特殊要求 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研发投入 企业近两年的研发投入占企业当年总营收的比例不低于3%
专项条件      
专业化 至少满足其中一项 至少满足其中一项 必须满足
精细化 必须满足
特色化 必须满足
新颖性 必须满足
专业化条件 (1)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及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70%以上; (1)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及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75%以上; (1)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70%以上;
(2)其产品和服务在产业链某个环节中处于优势或关键地位; (2)或拥有行业领军人才、省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企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员工数占企业员工总数的40%以上。 (2)主导产品享有较高知名度,且细分市场占有率位于全省前3位;
(3)或在细分市场占有率在全国或省市前列; (3)企业专注并深耕与产业链中某个环节或某个产品,主导产品为大企业、大项目的关键零部件、元器件或重要配套产品。 (3)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4)或拥有行业领军人才、省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企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员工数占企业员工总数的40%以上。    
精细化条件 (1)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等国际国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 (1)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等国际国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 (1)企业有完整的精细化管理方案;
(2)采用先进管理方式,例如5S管理、卓越绩效、ERP、CRM、SCM等; (2)采用先进管理方式,例如5S管理、卓越绩效、ERP、CRM、SCM等; (2)企业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内、行业标准等,或是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
(3)产品生产执行标准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未有的国际或国内标准除外); (3)产品生产执行标准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未有的国际或国内标准除外); (3)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环节,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
(4)或产品通过国际国内通行的质量、安全或品质等认证; (4)或产品通过国际国内通行的质量、安全或品质等认证:  
(5)或已建立规范化的顾客满意度测评机制或产品追溯体系。 (5)或已建立规范化的顾客满意度测评机制或产品追溯体系。  
特色化条件 (1)拥有自主品牌; (1)拥有地域特色的产品或服务,且能利用特有的资源进行研发生产; 企业实施系统化品牌培育战略并取得良好绩效,拥有自主品牌(含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商标等)。
(2)企业实施系统化品牌培育战略并取得良好绩效; (2)掌握独有、可持续的工艺、技术或配方;
(3)有效期内的“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省级以上名牌产品: (3)有效期内的“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省级以上名牌产品;
(4)获得“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等国家、省市工信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品牌荣誉  
创新化条件 (1)获得1项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或PCT国际专利申请(已公布); (1)获得2项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或PCT国际专利申请(已公布); (1)拥有与主要产品相关的有效发明专利(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2项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5项及以上。
(2)或5项以上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2)或10项以上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2)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科技成果,具备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或主持(参与)制(修)订相关业务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 (3)或主持(参与)制(修)订相关业务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 (3)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简历研发机构,具备完成技术创新任务所必备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条件或环境(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4)或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市级(含)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技术研究院、企业工程中心等。 (4)或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市级(含)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技术研究院、企业工程中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