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省政府办公厅 文号:浙政办发〔2016〕3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我省特色小镇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高质量加快推进我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策措施落实。
严格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5〕8号)明确的有关政策措施。各市和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制订完善具体的支持政策。适时对政策有关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确保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进一步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着力推动建设一批产业高端、特色鲜明、机制创新、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高质量特色小镇,力争每个市都有示范性小镇、每个重点行业都有标杆性小镇。对在全省具有示范性的特色小镇,省给予一定的用地指标奖励,省产业基金及区域基金要积极与相关市县合作设立专项子基金给予支持。
三、引导高端要素集聚。
充分整合利用已有资源,积极运用各类平台,加快推动人才、资金、技术向特色小镇集聚。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行业优势,积极推荐行业领军人物参与特色小镇建设,推动最新技术在特色小镇推广应用。鼓励指导有条件的特色小镇召开区域性、全国性乃至全球性的行业大会。加强招商引资,依托浙洽会、浙商大会等平台,开展特色小镇推介活动,吸引骨干企业、优质项目落户特色小镇。
四、开展“比学赶超”活动。
建立健全特色小镇创建对象长效交流机制,分行业、分区域、分主题组织开展“比学赶超”现场推进会。围绕特色小镇的建设速度、产业高度、创新力度和特色亮度,加强各地、各特色小镇之间的交流、互鉴,营造互比互学、你追我赶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统计监测分析。
省统计主管部门要完善特色小镇统计监测制度,加强指导和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统计监测工作检查和数据质量核查。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特色小镇统计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夯实特色小镇统计基础,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建立特色小镇统计监测数据共享机制。
六、完善动态调整机制。
坚持宽进严定的创建制,高质量推进特色小镇规划建设。严格执行年度考核和验收命名制度,对不符合“三生融合”(生产、生态、生活)、“四位一体”(产业、文化、旅游和一定社区功能)等内涵特征、有效投资带动作用弱、新开工建设项目少、新增税收等预期成效差的特色小镇创建单位予以调整,对原奖励或预支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予以扣回。
七、做好舆论宣传引导。
积极发挥省内主流媒体阵地作用,加强与中央媒体的对接联络,创造条件开展灵活多样、经常性的宣传报道,全面展现特色小镇工作亮点。要认真总结特色小镇建设的创新实践,挖掘好亮点,提供好素材,并以此为契机查找特色小镇规划建设中的短板,制订改进举措,尽快补齐补好短板,增创新优势。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