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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培育广西特色小镇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94号)

2017年12月04日     特色小镇地方政策    中研普华

(此文件为广西特色小镇政策主要文件)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特色小镇、小城镇建设的精神,更好地推动我区县域经济和小城镇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建村〔2016〕147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桂发〔2017〕1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特色小镇是指相对独立于城市中心区,具有明确产业定位、文化内涵、旅游特征和一定社区功能的发展空间平台。广西特色小镇的培育应突出产业发展能力,主要以建制镇(乡)、产业园区、现代农业核心示范区、特色旅游集聚区等为载体进行培育。培育特色小镇,有利于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产业链完善延伸,更好地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带动地方经济发展;有利于集聚产业人口,激发县域经济活力,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有利于完善设施服务,建设宜居城镇,整体提升小城镇建设水平。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实施大县城战略为主线,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目标,以壮大县域经济为方向,统筹推进特色小镇产业、生态、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融合发展,实现小城镇大集聚、小产业大市场、小领域大创新。

以培育特色小镇为抓手,带动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海洋产业、生物制药、现代物流、电子商务、休闲旅游养老、食品糖业、农产品加工、边境贸易等十大千亿元产业发展,做强百家优势企业,建成百个经济(生态)强镇,激活2000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形成统筹城乡新平台、经济发展新引擎、特色营造新典范。

(二)基本原则。改革创新、增强活力,以市场化为导向,降低或缩小公共政策供给方的政府约束,增强产业、企业的发展活力;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以社会资本为主投资建设,激发企业自身潜力,发挥主体作用,拓宽发展空间;集聚要素、突出主业,集聚全社会的各类要素,突出培植主业、规模经营、品牌效应,增强市场活力;推进产业、生态、文化、旅游、基础设施等“五位一体”深度融合发展,实现互促共进;多方培育、宽进窄出,发挥部门的职能和协调作用,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实行宽进窄出、分级培育、动态管理,共同培育特色产业发展。

(三)工作目标。构建国家、自治区、市三级特色小镇培育体系,建设一批特色产业鲜明、服务功能完善、体制机制灵活、生态环境优美、文化底蕴彰显、宜居宜业宜旅的国家、自治区、市级特色小镇,使特色小镇成为我区县域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成为农民就地就近城镇化的重要载体。

♦ 到2020年,培育30个左右全国特色小镇,小城镇功能完善、特色鲜明、活力凸显,成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和北部湾城市群的新亮点;建设100个左右自治区级特色小镇,产业集聚能力明显增强、拉动投资作用显著,成为县域经济跨越发展的新支撑;建设200个左右市级特色小镇,吸纳就业成效明显,区域发展整体加快,成为统筹城乡发展的新平台。

♦ 到2020年,以特色小镇为载体,培育特色产业,做强特色优势企业,建成百个经济(生态)强镇,激活2000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培育形成产业链、投资链、创新链、人才链、服务链等融合发展的生态链。

♦ 到2020年,通过扩权强镇、改革创新,逐步完善适应特色小(城)镇发展的机制体制,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增强发展内生动力,推进全区小城镇发展水平整体提升。


二、主要任务


(四)构建科学合理培育体系。广西特色小镇按照自治区、市两个层级,采用培育小镇、建设小镇和命名小镇三个阶段,分级培育、动态管理。市级特色小镇由各设区市出台政策开展培育;列入市级培育名单的特色小镇才能进入自治区级培育名单。确定培育小镇的程序为:各设区市自主申报(或自治区主要产业部门推荐)、专家评审、相关部门联合审定后公布,自名单公布之日起1年内为培育期。

培育期完成后,经考核达到预期成效的,转为建设小镇;未达到成效的,再培育1年,次年考核仍未达到成效的,退出培育名单。建设小镇的建设周期为2年,达到预期成效并经相关部门联合验收通过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命名;未通过验收的,延期一年,次年验收仍未通过的,取消特色小镇建设资格。

细分特色小镇产业类型。选择一个具有地方特色和明显优势的细分产业作为主攻方向,防止特色小镇“一哄而上”“遍地开花”,防止将已建成的各类小区、园区列为特色小镇。对地域相近、产业相同、定位相似的小镇择优选择,原则上一个细分产业只培育1—2个特色小镇,避免同质竞争。

要统筹考虑产业特色、基础条件、区位优势和带动能力,坚持设区市申报与自治区重点培育相结合的原则,突出发展千亿元产业,重点培育边境贸易、海洋产业、健康养老、民族文化、休闲旅游、农产品生产加工、本地产业型市场等传统优势产业和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生物制药、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新兴产业,强化对县域经济的支撑作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商务厅、文化厅、旅游发展委、地税局、工商局、体育局等。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五)开展“五位一体”规划建设。要按照产业、生态、文化、旅游、基础设施等要素融合发展、协同推进的“五位一体”方式创建特色小镇。自列入培育名单起,1年内要完成特色小镇总体规划编制和特色小镇培育策划,并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与城乡规划不一致的,必须先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特色小镇选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文化、旅游及产业主管部门协调联动的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机制,由相关部门牵头组织规划编制,县级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坚持“一张蓝图干到底”。发展建设规划要做好与上位相关规划的衔接,并加强规划实施的技术指导,每个特色小镇均需安排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

要结合各自特点统筹产业、生态、文化、旅游、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将特色小镇建成集文化展示、旅游观光、产业集聚、生态保护、生活宜居等为一体的城镇生产生活综合体。文化展示方面,要深度研究挖掘地方优秀传统文化和产业文化,将文化展示融入到小镇规划建设和生活中,保持与自然生态相协调、与民族文化相适应的村镇风貌,以及有民族特色的传统建筑群落,让小镇居民和创业者既能享受现代城市生活,又能留住绿水青山。每个小镇都要实现文化展示“四个一”的目标,即突出一个主题文化品牌、建设一个文化场馆、打造一个小镇公园、形成一个具有独特文化肌理和建筑风貌的小镇核心区。

旅游观光方面,工、农、贸、新兴产业类小镇需按照国家AAA级旅游景区建设,休闲旅游、健康养生类小镇需按照国家AAAA级以上旅游景区建设。生态保护方面,要加强环境整治,完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突出绿化美化,加强空气污染治理,发展清洁能源和循环利用体系,推广绿色建筑,将特色小镇所在地建成自治区级以上园林城镇。生活宜居方面,要完善交通路网,推进慢行系统建设,加强公共服务供给,建立健全创业者住房保障体系,着力推进民生服务的智慧应用,打造智慧小镇。

特色小镇原则上按1—3平方公里面积进行建设,原则上轻资产型(生态、文化、旅游等)社会投入要达到8亿元/每平方公里以上,重资产型(工业、贸易等)社会投入要达到16亿元/每平方公里以上。严格控制特色小镇的房地产开发,新增建设用地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产业及配套用房、文化养生旅游设施等建设,防止“变相圈地”和以特色小镇建设为名变相实施房地产开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文化厅、旅游发展委)

(六)开展“一业主导、多业联动”产业培育。每个特色小镇要重点发展一个主导产业及2—3个联动产业。鼓励特色小镇的主导产业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培育小镇特色产业品牌。要推动主导产业要素集聚、产业升级,不断完善产业上下游链条,提升产业链意识和智慧,或构建新链条,或延伸链条,或拉长链条,或补足链条,或做强链条,加快形成具有行业竞争力的“单打冠军”。

要加大龙头企业扶持力度,在特色小镇重点扶持一批具有较强研发创造力、行业影响力、辐射带动力的龙头企业,做强百家优势企业。要协同推进联动产业发展,加快特色小镇产城融合,推动商业、办公、居住、生态空间与交通站点的合理布局与综合利用开发,统筹生产、办公、生活和商业区等功能区规划建设,建成集生产、服务和消费于一体的综合体,在集聚产业的同时集聚人口。

注重特色小镇内闲置工业厂房、码头仓库等的改造利用,将其发展成为具有历史记忆、符合现代要求的众创空间或产业基地。自特色小镇培育起,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引导落地的同类型或关联产业,在满足建设规划的基础上,优先考虑落户特色小镇;各级财政主导的技改、研发和产业升级资金,优先考虑安排特色小镇所在企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

(七)推进特色产业创新驱动。特色小镇的特色在于产业,产业发展源于创新。要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企业研发能力建设,推动在特色小镇的企业建设一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基地(平台);要积极搭建平台,支持企业与区内外高校、研究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优先将政府引导的实验、试点项目安排在特色小镇。加强对集群产业的商标品牌建设,鼓励支持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使用和保护,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具有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

建立健全创新保障体系,为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加强特色小镇各类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和科技资源共享网络建设,加快提升其服务功能和服务水平,完善开放共享的保障政策和运行机制。创新投融资体系,支持商业银行加大对科技创新的信贷支持,完善科技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大对社会资金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的引导支持和风险补偿,支持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科技投融资体系。(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金融办)

(八)完善特色小镇发展机制体制。推进扩权强镇,对具备条件的特色小镇,由县级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审批工作;进一步完善乡财县管财政制度,具备条件的特色小镇经批准可设立镇一级财政;对以产业园区为主要载体创建的建制镇,推进“园镇合一”试点,按照两块牌子、一套领导班子的建设管理模式,实现产业、城镇、人员深度融合;强化市场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有条件的可以试行以企业为主体的特色小镇建设和管理、运营模式;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建设银行、光大银行等金融部门合作,着力搭建银行优惠贷款落地的平台和渠道,促进特色小镇长效健康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金融办)


三、创建程序


(九)自愿申报。特色小镇申报每年组织1次,按照创建内容,凡具备创建条件的均可申报。由设区市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申报材料(包括创建方案,特色小镇的建设范围、产业定位、投资主体、投资规模、建设计划、营商环境改善措施,并附相关城镇规划)。

(十)审核公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初审基础上组织召开相关部门会议联合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建议名单,分批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公布。

(十一)年度评估。对列入创建名单的小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年度评估,对达到发展目标要求的将兑现扶持政策。

(十二)验收命名。对达到创建内容标准要求,通过自治区组织的第三方评估并经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和审定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命名为广西特色小镇。


四、支持政策


(十三)建设用地激励。全区各设区市、县(市、区)要做好特色小镇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避让优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要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理念,充分利用荒山、荒坡、荒滩等未利用地以及存量建设用地。

特色小镇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自治区和各设区市按照集中统筹、分级保障的原则,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探索特色小镇建设与易地扶贫搬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整治协同推进工作模式,集中整合各方资源,打造精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产业项目用地,在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前提下,由自治区统筹保障用地指标;具备增减挂钩实施条件的特色小镇,增减挂钩试点指标由自治区应保尽保,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可按规定有偿流转使用,拓宽特色小镇建设资金来源。

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房屋和存量建设用地,兴办文化创意、科研、健康养老、众创空间、现代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对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改建或利用地下空间而提高容积率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四)补助资金激励。自治区财政按照每个特色小镇培育资金2000万元予以奖励,其中列入培育名单后先拨付奖励资金1000万元,用于启动特色小镇建设;培育合格转入建设阶段后再奖励1000万元,用于特色小镇规划设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其中,属于旅游、科技、工业的特色小镇,奖励资金从相关部门的经费中安排。未能通过验收获得命名的,自治区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扣款收回2000万元奖励资金。(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五)财税优惠激励。特色小镇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整体打包列入年度自治区重点项目的,所含子项目可享受自治区级重点项目优惠政策。特色小镇自列入培育名单之日起,自治区据其规划空间范围内实际上划自治区财政的税收收入情况,通过统筹安排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支持规划区项目建设。充分利用好农业发展银行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改善信贷政策,整合各类涉农资金,支持特色乡镇建设。优先支持项目方向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争取长期低息贷款。(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地税局)

(十六)人才培育保障。引进和培育一批与特色小镇建设相关的产业、生态、文化、旅游、基础建设等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分级建立与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相关的各领域专家人才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

支持特色小镇聘请专家采用挂钩联系方式指导特色小镇建设发展;支持在具备条件的特色小镇建设与其产业发展定位相一致的人才小高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专家服务基地;鼓励高校相关专业增加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相关课程,并鼓励高校师生积极参与特色小镇课题的研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七)其他奖励激励。以产业园区、旅游景区为载体的特色小镇,给予先上浮、再认定的优惠政策,即自培育之日起,可享受上浮一个等级的优惠政策,待完成建设通过验收后,再由相关部门予以认定。

参照国务院对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成效较明显地区予以激励支持的做法,每年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评估,对在全区排前10位的特色小镇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给予相关的奖励措施。(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商务厅、文化厅、旅游发展委、地税局、工商局、体育局等)


五、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广西特色小镇培育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商务厅、文化厅、旅游发展委、地税局、工商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统筹推进全区特色小镇培育。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日常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履行好统筹协调的工作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建设名单筛选、规划设计评审、项目计划下达、指导督促、验收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产业发展指导和优惠政策落实等工作。

各特色小镇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是特色小镇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工作领导机制,制定工作方案,组织规划编制,推进项目建设,加快产业集聚,确保培育工作有序实施。要建立完善问题协调、指导服务、工作督查、信息公开、总结交流等工作机制,确保工作有序推进;要组建广西特色小镇培育专家指导组和工作推进组,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加快特色小镇建设;要构建上下联动、横向互动的工作格局,适时召开工作推进会,交流经验做法,整体提升水平。

(十九)完善工作机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广西特色小镇申报标准、评选办法、动态管理和验收细则等,实现申报、评选、建设、命名全过程科学规范管理;要建立策划方案、规划设计、产业发展等重大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和集中会审制度,确保特色小镇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速度发展。

(二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公众参与”的原则,加大财政资金的统筹力度,将棚户区改造、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海绵城市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特色旅游名县和现代农业核心示范区创建,以及企业技术改造、研发等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特色小镇培育。

积极申请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绿色债券,以及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资金支持;以财政资金做引导,扩大市场化融资规模,大力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开展特色小镇各类项目建设与运营;运用多种手段,支持项目业主引入保险资金,鼓励公共基金、保险资金等参与项目自身具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建设和运营。(以上为广西特色小镇政策主要内容)


2017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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