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小(城)镇包括特色小城镇和特色小镇两种形态。特色小城镇是指以传统行政区划为单元,特色产业鲜明、具有一定人口和经济规模的建制镇。特色小镇是指聚焦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集聚发展要素,融合产业、文化、旅游、生活和生态等功能,不同于行政建制镇和产业园区的创新创业平台。特色小城镇和特色小镇相得益彰、互为支撑。规划建设一批符合我省实际的特色小(城)镇,有利于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发展动能转换,有利于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有利于从供给侧培育小镇经济,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加快特色小(城)镇建设的有关要求,为加快我省特色小(城)镇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规划引领、以人为本、突出特色、创新驱动,做精做强主导产业,转换增强发展动能,完善综合服务功能,全面优化生态环境,建设一批独具岭南魅力、产业特色鲜明、生态环境优美、形态多式多样的美丽特色小(城)镇,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新动力。
(二)基本原则。
∗ 坚持创新探索、融合发展。创新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的理念、方法和机制,促进“产、城、人、文”有机结合,推动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融合发展,努力走出一条特色鲜明、产城融合、惠及群众的新型小(城)镇之路。
∗ 坚持产业兴镇、特色发展。从实际出发,发挥特色优势,体现区域差异性,提倡形态多样性。挖掘本地最具发展基础、发展潜力和成长性的特色产业,做精做强主导特色产业,打造具有持续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特征的独特产业生态,防止千镇一面。
∗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围绕人的城镇化,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完善城镇功能,补齐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境、文化传承和保护短板,打造宜居宜业环境,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建设模式、管理方式和服务手段,提高多元化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共同推动美丽特色小(城)镇发展。发挥好政府制定规划政策、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支持作用,为特色小(城)镇提供良好发展环境。
(三)分类指导。
∗ 积极建设美丽特色小城镇。鼓励重点镇、专业镇、中心镇、生态乡镇、历史文化名镇等建制镇,优化提升特色产业,着力完善城镇功能,彰显地方特色文化,积极创新体制机制,切实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特色小城镇。到2020年,全省建成100个左右产业集聚发展、生态环境优美、人文气息浓厚、城镇功能完善的美丽特色小城镇。
∗ 科学规划建设特色小镇。支持具备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规划建设特色小镇,按照集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服务链于一体的理念,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促进产业、文化、社区和旅游融合发展,实现小空间大战略、小平台大产业、小载体大创新。特色小镇可分为特色产业类、科技创新类、历史文化类(综合文旅类)三种主要类型。每个特色小镇突出发展一个最有基础、最有优势、最具特色的主导产业。到2020年,全省建成100个左右产业“特而强”、功能“聚而合”、形态“精而美”、机制“活而新”的省级特色小镇,成为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重点任务
(一)打造产业发展新平台。立足资源禀赋、区位环境、历史文化、产业集聚等特色,做精做强特色小(城)镇主导产业,促进产业跨界融合发展,推动互联网、物联网技术与特色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构建小镇大产业,扩大就业和集聚人口,促进特色产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实现特色产业立镇、强镇、富镇。支持有条件的小城镇特别是中心城市和都市圈周边的小城镇,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积极发展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电子商务等产业。推进专业镇协同创新,通过区域分工合作,推进形成一批产业专业合作区。着力构建特色小镇高端要素集聚平台,支持特色小镇建设孵化器、加速器、工业设计中心、专门化总部基地等新型载体,促进产业发展向微笑曲线两端延伸。建立知识产权、质量检测、工艺设计、品牌策划、市场营销、金融服务、文化创意、文化体验等综合服务平台,促进纺织、服装、珠宝、陶瓷、家居、灯饰、红木、玩具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积极依托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建设就业技能培训基地,培养特色产业发展所需各类人才。
(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特色小(城)镇创业创新成本低、进入门槛低、各项束缚少、生态环境好的优势,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效平台和载体,促进特色小(城)镇发展动能转换。鼓励特色小(城)镇建设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服务平台,构建富有活力的创业创新生态圈。集聚创业者、风投资本、孵化器等高端要素,吸引大学、科研院所、国家和省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交流论坛等科技资源,聚焦研发、设计、营销等高端环节,促进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的耦合。依托互联网拓宽市场资源、社会需求与创业创新对接通道。营造集聚高端要素、吸引各类人才、激发企业家活力的创新环境,推动形成一批特色鲜明、富有活力和竞争力的新型特色小镇。
(三)强化基础设施新支撑。按照适度超前、综合配套、集约利用的原则,加强特色小(城)镇交通、能源、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基础设施支撑发展能力。强化特色小(城)镇与交通干线、交通枢纽城市的连接,提高公路技术等级和通行能力。加强大城市及城际轨道交通在特色小(城)镇的站点(场)设置,高效衔接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促进互联互通。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加强步行和自行车等慢行交通设施建设,积极发展共享交通,推进公共停车场建设,建立微公交系统。积极探索各类新能源技术的应用,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建设分布式能源和区域供冷设施。鼓励规模化发展绿色建筑。支持在特色小(城)镇建设智慧园区、智慧社区、智慧景区。鼓励综合开发形成集交通、商业、休闲等于一体的开放式小(城)镇功能区。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推广建设人工湿地、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透水性广场和可渗透路面。完善排水防涝、防洪设施,加强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加强燃气、消防等设施保障。鼓励有条件的特色小(城)镇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四)增加公共服务新供给。按照统筹规划布局、促进资源共享的原则,健全公共服务设施,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增强特色小(城)镇人口集聚能力。根据城镇常住人口增长趋势和空间分布,统筹布局建设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使居民在特色小(城)镇能够享受高质量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镇区人口10万以上的特大镇按同等城市标准配置教育和医疗等公共资源。实施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计划,在条件成熟、人口集中的小(城)镇建设具有县级水平的医院;鼓励在有条件的特色小(城)镇布局建设三级医院。推动省市县知名中小学和特色小(城)镇中小学联合办学。推进土地集约混合使用,增加商业商务、休闲娱乐、创业创新、高端服务等城市功能。推动“一门一网式”政务服务向特色小(城)镇覆盖。加快构建便捷的“生活圈”、完善的“服务圈”和繁荣的“商业圈”,吸引高层次人才到特色小(城)镇就业、创业、生活。
(五)建设美丽宜居新城镇。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保护特色小(城)镇特色景观资源,加强环境综合整治,统筹规划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建立多层次生态系统,彰显传统文化和地域特色,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优美环境。强化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及海洋污染防治,促进小(城)镇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优化产业用地与居住用地、公共用地的配比,控制土地开发强度和围填海规模,将自然山体、河湖湿地、农林草地融入到特色小(城)镇建设之中。在有条件的地方创建国家公园、农业公园、森林小镇、海岛特色小镇和渔港风情小镇,推动生态保护与旅游发展互促共融。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民族风情小镇等的保护,推进历史文化资源的活化利用,建设有历史记忆、文化脉络、地域风貌、民族特点的美丽小(城)镇。吸收继承岭南传统建筑的风格和元素,探索采取本土材料、新工艺,培育岭南建筑精品。支持特色小(城)镇将特色产业文化融入城镇空间景观与建筑形态,建设历史底蕴丰厚、时代特色鲜明的人文空间,实现“产、城、人、文、景”融合发展。
(六)打造共建共享新模式。坚持协调和共享发展理念,推动政府、社会、市民同心同向行动,逐步形成多方主体参与、区域良性互动的特色小(城)镇建设、治理模式。加强政府规划、政策引导,为特色小(城)镇提供制度供给、设施配套、要素保障、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管理和服务,营造更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大力推广运用PPP模式,与社会资本共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企业家创造力,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市民积极参与特色小(城)镇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创新特色小镇市场化开发建设运营机制,推行特色小镇开发、建设、运营一体化管理。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特色小镇土地开发、招商引资,探索成片开发、定制开发、组合开发等多种开发模式。积极调动市民参与特色小(城)镇建设热情,让发展成果惠及广大群众。
(七)拓展要素配置新通道。统筹规划城乡基础设施和服务网络,促进城乡要素合理配置,搭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服务平台,推动城乡产业链双向延伸对接,把特色小(城)镇打造成为辐射带动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健全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长效机制,促进水电路气信等基础设施城乡联网、生态环保设施城乡统一布局建设。加快农村宽带网络和快递网络建设,以特色小(城)镇为节点,推进农村电商发展和“快递下乡”。推动城镇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并轨、标准统一。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引导资金、信息、人才、管理等要素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促进城乡土地、劳动力、资本等要素高效配置。建立健全进城落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自愿有偿流转和退出机制。完善城乡劳动力就业市场和人才交流市场。全面放开小城镇落户限制,全面落实居住证制度。健全特色小(城)镇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城乡存贷款的合理匹配。
(八)激发城镇发展新活力。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建立与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相适应的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机制,营造扶商、安商、惠商和有利于创新的良好环境。鼓励特色小(城)镇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部署先行先试、积极探索,依法推进各项改革试点工作。完善与特色小(城)镇事权相匹配的管理职能和管理权限。深入推进强镇扩权,赋予镇区人口10万以上的特大镇县级管理职能和权限,强化事权、财权、人事权和用地指标等保障,推动具备条件的特大镇有序设市。根据特色小(城)镇工作实际,因地制宜构建简约精干的组织架构,不断创新服务管理方式。允许特色小镇入驻企业实行集群化住所登记,放宽特色小镇内新兴主体名称、经营范围核定条件。深化特色小(城)镇规划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多规融合”或“多规合一”,加快建设基于“一张蓝图”管理的特色小(城)镇空间信息平台。探索建立特色小(城)镇总规划师制度,建立特色小(城)镇规划实施的评估和调整机制。建立规划审批“一站式”电子政务服务平台,试行全程电子化办理。
三、政策支持
(一)产业扶持。积极引导一批有重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项目落户特色小(城)镇。支持特色小(城)镇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带动特色产业转型升级。优先支持特色小(城)镇按规定申报建设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支持符合条件的镇内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色小(城)镇申报国家特色小(城)镇以及历史文化名镇(街区)、旅游特色名镇、AAA级或以上旅游景区。定期举办特色小镇发展论坛,召开形式多样的特色小(城)镇建设交流研讨会、项目推介会等,加强政、企、银、社的沟通合作与互动交流。
(二)财政支持。特色小镇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其发展建设规划空间范围内的新增财税收入,由各级财政通过适当增加转移支付予以支持,专项用于特色小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性基金在符合投向的情况下,向特色小(城)镇的产业发展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倾斜。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色小(城)镇建设项目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
(三)土地保障。充分利用国家赋予我省的“三旧”改造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土地政策,保障特色小(城)镇建设用地。对符合条件的特色小(城)镇内重点项目,优先保障其用地指标。对现有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不足的特色小镇,可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工作予以重点保障。对集约节约用地工作成绩较为突出的特色小(城)镇,由市、县在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时予以倾斜支持。支持特色小(城)镇使用符合规划的农村建设用地,需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并适当减免省级税费。鼓励特色小镇统筹工业用地和商业、住宅用地规模,实行合理的用地价费政策。
(四)金融支持。鼓励社会资本根据市场需要、按照市场化方式发起设立特色小(城)镇建设基金。支持金融机构创新特色小(城)镇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小(城)镇投资运营主体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对特色小(城)镇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优先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和贴息贷款计划。鼓励金融机构与风险投资、天使投资机构开展合作,支持特色小(城)镇的企业创新创业。支持特色小(城)镇相关企业通过改制上市、到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等方式融资。特色小(城)镇的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优先纳入省丝路基金扶持范围。
(五)人才支撑。加强特色小(城)镇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在岗位设置、工资待遇、专项培养等方面给予特殊政策。鼓励和支持特色小(城)镇与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科研院所深入合作,探索建立产学研紧密结合的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加大相关职业工种标准和职业鉴定管理,并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职业工种纳入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助目录。完善政府奖励、用人单位奖励和社会奖励互为补充的多层次奖励体系,对具有较大潜力的人才的学习深造、国际交流等给予奖励或资助。健全人才引进制度,将特色小(城)镇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纳入有关人才引进计划或项目。对引进特色小(城)镇急需的高端人才、特殊人才,实行“一人一议”。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积极研究制订支持特色小(城)镇的具体政策措施,整合优化政策资源,给予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强有力的政策支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订规划和政策,做好顶层设计,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全省特色小(城)镇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指导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特色小(城)镇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精心组织实施。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等部门研究制定特色小城镇创建导则,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特色小镇创建导则,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研究制定科技创新类特色小镇建设实施方案。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特色小城镇建设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科技创新类特色小镇建设由省科技厅牵头负责,其他类特色小镇建设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其他省直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特色小(城)镇建设指导协调和相关实施工作。省有关部门向国家有关部委推荐的全国特色小(城)镇从省级特色小(城)镇中择优选取。
(三)落实责任主体。各地级以上市是推进特色小(城)镇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实施工作机制,以规划为指引,整合各项要素资源,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安排专项资金,配备规划师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才,营造良好环境,将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任务落到实处。要加强上下联动,确保各项工作按要求规范有序推进,不断取得实效。
(四)加强检查监督。建立特色小(城)镇综合评价制度和督导机制。各地应及时向省特色小(城)镇联席会议报送特色小(城)镇建设进展情况。对于按要求完成规划建设任务的特色小(城)镇予以支持奖补;对于不能按时按质完成任务的要加强督促整改。
(五)加强宣传推介。省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典型经验,积极向企业、社会和公众宣传推广特色小(城)镇。鼓励各地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移动传媒等渠道,组织开展问卷调查、现场咨询、公众论坛等活动,增进公众对特色小(城)镇的认识。要通过举办特色小(城)镇论坛和策划相关的主题活动,扩大我省特色小(城)镇的国内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色小(城)镇建设的良好氛围。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科技厅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