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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内碳交易管理规则

1)交易设定:交易产品是碳排放配额,交易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交易途径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2)交易方式: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协议转让是指交易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包括挂牌协议交易及大宗协议交易。其中,挂牌协议交易是指交易主体通过交易系统提交卖出或者买入挂牌申报,意向受让方或者出让方对挂牌申报进行协商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大宗协议交易是指交易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报价、询价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单向竞价是指交易主体向交易机构提出卖出或买入申请,交易机构发布竞价公告,多个意向受让方或者出让方按照规定报价,在约定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成交的交易方式;

3)交易细则:交易主体在交易机构开立实名交易账户,取得交易编码,并在注册登记机构和结算银行分别开立登记账户和资金账户。每个交易主体只能开设一个交易账户。碳排放配额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价格”为计价单位,买卖申报量的最小变动计量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计量为0.01元人民币。碳排放配额的清算交收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交易机构提供的成交结果按规定办理。

4)风险管理:生态环境部市场调节保护机制。交易机构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实行最大持仓量限制制度、实行大户报告制度、风险警示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异常交易监控制度等。

5)结算: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结算,管理交易结算资金,防范结算风险。注册登记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结算银行,并在结算银行开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各交易、主体的交易资金和相关款项。在当日交易结束后,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交易系统的成交结果,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以每个交易主体为结算单位,通过注册登记系统进行碳排放配额与资金的逐笔全额清算和统一交收。